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建筑安裝行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行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設立會計帳薄,且能完整、準確反映有關工程作業人員收入的建筑安裝納稅人(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下同。),必須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報表、解繳稅款。
二、對未設立會計帳薄,或雖設立會計帳薄但不能完整、準確反映有關工程作業人員收入的建筑安裝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建筑安裝工程總額0.4%的帶征率,向其征收有關工程作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三、正確區分建筑安裝行業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按照相應的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對從事建筑安裝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安裝隊、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承包建筑安裝工程的承包人,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要區分所得項目的性質,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或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第(二)、(三)款所列應稅項目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辦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從2004年9月1日起,市局將對填開建筑安裝發票的征收率進行相應的調整。
廣東省云浮市地方稅務局
200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