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財稅 〔 2009 〕 155 號)轉發給你們。
按照財稅 〔 2009 〕 155 號文的規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粵財法 〔 2006 〕 108 號)相應廢止。
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5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