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第五條規定,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標注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免稅標識進行審核,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中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因此,稅務機關依據合格證免稅標識為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辦理免稅手續,汽車生產或銷售后是否及時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或是否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免稅標識審核,則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能范疇。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9-19 10: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