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6〕101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你公司《關于原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96〕中油銷字第48號)收悉。你公司所屬銷售公司根據國家計委計價格〔1995〕1644號文件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噸4元的標準向用戶收取原油管理費,并根據邊遠地區、結算周期和結算環節等復雜情況,擬委托油田銷售部門指定專人向用戶收取,與原油價款分別列賬,并就地繳納流轉稅,完稅后的原油管理費由油田銷售部門按規定留用與上交總公司所屬銷售公司。對你公司所屬銷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費,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問題,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公司所屬銷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費,不論是直接收取,還是委托油田銷售部門收取,因在向用戶收取環節已經繳納了流轉稅,故完稅后集中到總公司銷售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繳納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