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fā)〔1994〕84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三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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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fā)〔1993〕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有如下錯誤,請予更正:
????一、“三、關于計稅依據(jù)問題”第(二)項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應改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四、關于納稅地點問題”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應改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國家計劃內卷煙生產(chǎn)企業(yè)名單中應增加下列煙廠:
????1.湖北?巴東卷煙廠
????2.四川?巫山卷煙廠
????3.廣西?浦北卷煙廠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煙廠應改為中江雪茄煙廠。
????特此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