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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沒有天堂

來源:明稅   作者:稅務合規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調整以來,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形成了區域優惠和產業優惠并重的局面,不少地區(如新疆、西藏及其他西部大開發地區等)和行業(如高新科技、節能環保產業)存在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此而形成了區域性的或產業性的“稅收洼地”。其中,區域性的“稅收洼地”,由于其獨特的便利性,吸引了很多國內相關行業的企業到當地注冊,同時許多企業也在利用全國稅收洼地進行稅務規劃。而且,伴隨著區域性優惠的此起彼伏,企業一會兒南渡,一會兒北歸。避稅,原來真的沒有天堂。



一、“稅收洼地”的產生背景

國家為支持區域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包括新疆、西藏、西部大開發地區、深圳前海等地區(即下列所稱的“稅收洼地”)。

示例地區

優惠政策

新疆

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注冊的企業可享受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2010年至2020年,對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給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的稅收優惠。

西藏

根據《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要求西藏自治區的企業統一執行西部大開發戰略中企業所得稅15%的稅率,且在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我區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實際稅率9%)。

深圳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吸引了大量“輕資產、高利潤”的影視傳媒、股權創投、廣告文化、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類等公司在當地注冊或將注冊地遷往當地。

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極大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與此同時,由于地理位置和當地經濟發展程度等原因,很多企業并未在當地實際經營,在當地既無員工(或僅有極少量員工)也無辦公室或固定資產,日常業務通常交當地的代理機構打理。企業這種只注冊不在當地實際經營的經濟和招商模式被稱為“注冊型經濟”或者“總部型經濟”。

整體上看,這類企業在業務和稅務管理上規范性較差,稅務風險極高,需要進行必要的梳理和調整。

二、“稅收洼地”高風險企業的共同特征及稅務機關的常見關注要點

根據明稅的初步評估和分析,“稅收洼地”注冊的高風險企業一般具有如下幾個共同特征:

序號

共同特征

1

享受稅收優惠

2

利潤率遠高于同行業

3

無成本或僅有少量成本

4

無固定資產或僅持有極少量固定資產

5

無人員或僅有極少人員

6

與稅收洼地以外地區的關聯方存在關聯交易

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主要關注“高風險企業”在如下稅務處理方面是否合法合規:

序號

稅務機關的常見關注要點

1

企業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2

是否存在把應歸屬在稅收洼地的成本費用在外地其他關聯公司列支的行為

3

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轉移問題,即是否把設立在外地公司的利潤轉移到稅收洼地免稅地公司

4

是否有關聯公司之間無償或低價轉讓無形資產的問題。

三、“稅收洼地”企業及其關聯方的潛在稅務風險及法律責任

1、偷稅風險及法律責任

稅收優惠享受方面,稅務機關將區分企業是否存在偷稅而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如企業享受免稅優惠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構成《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偷稅”行為,則不僅需要補繳稅款和滯納金、還可能被處0.5倍到5倍的罰款,嚴重的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成本費用扣除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企業將稅收洼地的子公司的成本列在境內其他關聯方,則該部分成本可能會在其他關聯方所在地被一般納稅調整,并補繳稅款和滯納金、還可能被處以0.5倍到5倍的罰款。

2、避稅風險及法律責任

企業所得稅法》要求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并補征稅款并加收利息。與構成偷稅的法律責任的不同之處在于,納稅人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時,并不會被加收滯納金和處以0.5倍到5倍的罰款。

需要指出的是,相應的特別納稅調整一般由利潤轉出方、即與稅收洼地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外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實施。2017年3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就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流程做了詳細規定。

四、明稅觀察

稅收洼地的優惠政策極大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但從多地區的實踐情況來看,當以享受稅收優惠為導向的“注冊型經濟”被部分企業無限制濫用后,主管部門必然會強化相應的監督和管理。

值得強調的是,由稅收洼地的稅務機關發起的稅務檢查,如被檢查企業因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被特別納稅調整的,一般需其外地的關聯方在關聯方所在地補繳稅款。明稅建議享受低稅率的異地注冊企業應高度重視相關的稅務風險,重新審視自身的業務模式和稅務架構,密切關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最新變化,以規避或降低潛在的涉稅風險。必要時尋求專業稅務律師的協助以妥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