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本公告從2021年12月10日起執行。《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附件《佛山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中的“銷售不動產”行業和《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二條第三款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