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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市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

關于本市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著力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繼續實施《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本市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2〕15號)的基礎上,擴大緩繳政策實施范圍,延長緩繳政策實施期限。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范圍。在對本市餐飲、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以下簡稱“5個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下同)、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基礎上,以產業鏈供應鏈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制造業企業為重點,進一步擴大實施范圍(具體行業名單見附件)。緩繳擴圍行業所屬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6月至12月;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原明確的5個特困行業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限相應延長至2022年年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二、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實施緩繳政策。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均為2022年6月至12月,期間免收滯納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三、申請條件。除5個特困行業的企業外,申請緩繳的用人單位應符合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2022年4月以來累計一個月及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且2022年1月至5月發生累計虧損的條件。

  四、辦理流程。緩繳社會保險費堅持自愿原則。緩繳期限內,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已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5個特困行業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于2022年6月底前申請延長緩繳期限。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自受理申請當月起納入緩繳范圍。未及時提出申請的,申請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五、資格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本著方便、快捷、不增加用人單位事務性負擔的原則進行審核,簡化辦事流程,大力推行“網上辦”等不見面服務方式,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用人單位行業類型應以單位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予以確認;中小微企業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和《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等規定劃型標準予以確認。對生產經營困難、所屬行業類型等適用條件,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條件的相關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補繳費款。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最遲應在緩繳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完成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稅務部門應及時提醒用人單位補繳。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緩繳的費款,稅務部門應及時征收。用人單位依法注銷的,應當在注銷前繳納緩繳的費款,相關部門按照注銷流程及時辦理。

  七、切實維護職工權益。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不得因緩繳社會保險費,影響職工個人權益。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關系轉移等業務的,用人單位應為其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

  八、加強事后監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稅務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切實防范風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事后監督檢查,對作出承諾但經查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要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及時追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并自緩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緩繳期限內,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企業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按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規定處理。

  九、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本市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2〕15號)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名單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名單

  農副食品加工業

  紡織業

  紡織服裝、服飾業

  造紙和紙制品業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醫藥制造業

  化學纖維制造業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通用設備制造業

  汽車制造業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儀器儀表制造業

  社會工作

  廣播、電視、電影和錄音制作業

  文化藝術業

  體育

  娛樂業


【政策解讀】:

  1.哪類單位屬于擴大緩繳政策的實施范圍?

  在本市餐飲、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行業等5個特困行業的基礎上,緩繳政策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以下用人單位:

  農副食品加工業,紡織業,紡織服裝、服飾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錄音制作業,文化藝術業,體育,娛樂業等17個擴圍行業所屬困難企業。

  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及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

  2.緩繳涉及哪些險種,各類單位緩繳期限有多少?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下同)、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具體緩繳期限如下:

緩繳政策實施期限(所屬期)

緩繳險種

5個特困行業

17個擴圍行業所屬

困難企業

中小微企業和

個體工商戶等

養老保險

20224月至12

20226月至12

20226月至12

醫療保險

20224月至12

20226月至12

20226月至12

失業保險

20224月至20233

20226月至20233

20226月至12

工傷保險

20224月至20233

20226月至20233

20226月至12

  原明確的5個特困行業,已申請緩繳的企業可于6月底前申請延長緩繳期限。

  在緩繳期限內,用人單位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3.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緩繳么?

  緩繳費款僅限于單位應繳納部分;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

  4.用人單位未及時提出申請,申請之前的月份可以追溯么?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自受理申請當月起納入緩繳范圍。未及時提出申請的,申請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5.生產經營困難等條件具體如何認定?

  除5個特困行業的企業外,申請緩繳的用人單位應符合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2022年4月以來累計一個月及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且2022年1月至5月發生累計虧損的條件。

  6.如何申請緩繳?

  在緩繳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申請,并可通過 “一網通辦”等平臺線上辦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當月起納入緩繳范圍。

  7.行業類型、生產經營困難等條件需要另行申報嗎?

  按照方便、快捷、不增加用人單位事務性負擔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以用人單位參保登記時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予以確認;中小微企業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和《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等規定劃型標準予以確認。

  對生產經營困難、所屬行業類型等適用條件,實行告知承諾制,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條件的相關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款應于何時完成補繳?

  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最遲應在緩繳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完成補繳。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緩繳的費款。

  9.申請緩繳是否影響參保個人和用人單位的待遇?

  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關系轉移等業務的,用人單位應先為其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

  緩繳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醫療和生育保險待遇。

  緩繳失業保險費不影響用人單位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不影響職工享受技能提升補貼政策、不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等待遇。

  緩繳工傷保險費不影響用人單位享受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不影響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緩繳期限內,以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發放依據的各類就業創業補貼暫緩發放,緩繳費款補繳后予以補發。

  10.如事后發現作出承諾的用人單位不符合緩繳政策實施條件,如何處理?

  社保經辦機構將加強事后監督檢查。對作出承諾但經查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及時追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并自緩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