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根據2021年7號文,針對延續小規模稅率優惠至1%的優惠政策,在年初至今收到合作方開出3%的增值稅稅率普通增值稅發票,目前合作方收到當地稅局通知要求他們必須按照國家優惠政策的1%稅率開票,那么我方目前收到的發票是否需要作廢并要求對方重新開出?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若公司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31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