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所管理的基金實現的超額收益中取得的業績報酬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26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