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的納稅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納稅期限執行。
二、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陽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