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繼續執行原納稅期限不變,即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