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我是小規模納稅人,我申報2020年11月和12月的房產稅時(房產為10月購入),只收了一個月的,可能是我申報的時候選擇了優惠,請問2020年有減半優惠政策嗎?如果沒有,我可能報廢報表,重新申報嗎?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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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粵財法〔2019〕6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0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