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要求,充分發揮我市稅務機關職能作用,全市稅務系統要進一步強化落實各項稅務政策措施,最大力度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一、支持一線抗疫人員
(一)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醫療救治機構
(三)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四)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三、支持防控物資生產
(五)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七)對醫用防護服、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研究實施對其充分釋放產能的“特事特辦”支持措施,優先落實相關減稅降費政策,優先加快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
四、支持防治科研攻關
(八)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九)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五、支持保障物資供應
(十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十二)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十三)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稅。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免征增值稅。
六、支持社會公益捐贈
(十四)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十五)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十六)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七)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七、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十八)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十九)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二十一)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等四大類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二十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二十四)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導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二十五)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全市各級稅務機關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有關規定不折不扣落實上述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稅務力量。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