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茂名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為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的要求,我市已啟用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為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關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方面的爭議,經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茂名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11月6日
茂名市存量房交易計稅
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稅收管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遵循公平、簡便、效率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我市范圍內買賣存量房的納稅人對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和稅務機關依本辦法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成交價格不低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以下簡稱“核定計稅價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征稅;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低于核定計稅價格,且不能按本辦法規定陳述、舉證正當理由的,按核定計稅價格征稅。
第四條 納稅人對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爭議申請,填寫《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稅務機關經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申請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予以受理。
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申請理由不正當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對原核定計稅價格不作調整,并將處理意見于接到申請當日書面告知納稅人。
第六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況之一:
(一)經法院的司法程序,判決、裁定價格較低的;
(二)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拍賣,拍賣價格較低的;
(三)房屋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導致低價出售的;
(四)房屋存在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五)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應委托擁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具體的評估機構由申請人自行確定,評估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九條 確定評估機構后,申請人應持《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自行委托評估,并在收到《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等材料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條 受托評估機構進行交易納稅評估時,應根據房地產估價有關規定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的評估報告,并如實填寫《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
稅務機關認為評估機構評估價格明顯偏低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爭議申請之日起(申請人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的,自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核實相關材料,并結合判決、裁定、拍賣或評估的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價格,報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于10個工作日內發出《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告知申請人重新確定的計稅價格。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主管稅務機關只作一次爭議處理。爭議處理后,無論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計稅價格,應以《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上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稅。
第十三條 申請人既不按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繳納稅款,又未按規定期限提交評估報告的,或者按照原核定計稅價格繳納了稅款的,爭議處理流程終結。
第十四條 納稅人提出爭議申請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對原計稅價格不作調整的,或者對《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上確定的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且選擇按申報的成交價繼續房產交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