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調整我市契稅的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稅公告〔201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