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稅收管理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調整契稅繳納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市契稅繳納期限由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繳納稅款調整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納稅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簽訂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但尚未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且未申報繳納契稅的,按第一條的規定執行。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