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以下簡稱《管理規程》)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組織編制了《汕尾市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2008-2018年)》(以下簡稱《標準》),聯合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發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及《管理規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三、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量清單、材料苗木清單(總平面喬灌木配置圖)等。
四、《標準》的數據更新
我市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將參照廣東省計價依據和汕尾市計價文件、價格信息及相關參考指標,結合行業內專家意見和市場狀況制定,由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動態更新,在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網站上(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wsw/swsw_index/shtml)適時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2019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2008-2018年)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