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的規定,現就我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2年3月20日起,我市稅務機關將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通過房地產評估技術評估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稅務機關通過評估技術評估的價格與納稅人的申報價格進行比較,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計稅價格,據以征收交易環節各項稅費。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用通過房地產評估技術評估計稅價格:通過法院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裁決轉移存量房權屬的,以判決、裁定和裁決的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征稅;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轉移存量房權屬的,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征稅。
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通過房地產評估技術評估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按照《汕尾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