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的規定,惠州市國家稅務局對2016年6月30日前制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含已宣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梳理,現將《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惠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14日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的規定,惠州市國家稅務局對2016年6月30日前制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含已宣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梳理,現將《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惠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14日
為保證稅法體系的完整和統一,惠州市國家稅務局對本級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發布了《惠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2016年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自上而下逐級依次進行規范性文件清理,并將清理結果以公告的形式進行公布。
二、《公告》出臺的目的
通過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查找出文件或條款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征管實際、與上位法不一致、與同位法不協調的突出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輕重緩急,分類進行處理,保證稅法體系的統一、完整,為規范稅收執法和優化納稅服務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據和堅實的工作基礎。
三、《公告》的制定依據
《公告》的制定依據包括《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0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0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18號)等文件。
四、《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惠州市國家稅務局對本級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的結果,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共116份,其中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12份、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