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等有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聯合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金額核定。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本《標準》計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扣除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扣除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