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適用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稅發〔2018〕79號)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重新確定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梅州市轄區內,對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適用所得率調整如下:
行業類別 |
所得率 |
工業 |
5% |
商業 |
5% |
交通運輸業 |
5% |
建筑業 |
7% |
飲食業 |
7% |
娛樂業 |
20% |
其他行業 |
10% |
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雙定戶行業所得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