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隨著城市化工作進程的不斷深入,市屬各縣有的已撤縣建市,有的撤市設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轄區內發生變化的區域,須按區域的屬性分別按以下適用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二)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屬于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二、對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人,在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申報時,須附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各一份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申報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有關的資料。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