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份基層征收單位反映,在執行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1998〕50號,以下簡稱50號文通知)過程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屬于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納稅人,除按50號文通知第三條規定計算其干部、職工及其他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外,同時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根據50號文通知第五條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戶,如有雇工參與建安工程施工的,還應按取得建安工程收入的0?4%計算其員工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戶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一并繳交入庫。
三、對未領有營業執照而承攬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除根據50號文通知第六條規定就其員工提供勞務報酬計征個人所得稅外,同時還應依據廣州市稅務局《廣州市臨時經營稅收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稅二〔1995〕16號)的第二、第三條規定,對其臨時經營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