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23號)規定,為保障我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平穩過渡,現將有關稅收征管銜接事項公告如下:
一、發票領用
從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即日起,試點納稅人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發票。如試點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領用發票的,主管地稅機關按納稅人可以使用至4月30日的用量供應發票。
二、發票開具
(一)關于發票銜接過渡期問題
試點納稅人已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試點納稅人在發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咨詢。
1.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通用類發票,即《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及《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電子)》,過渡期從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過渡期內,納稅人繼續使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發票在線管理系統開具《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電子)》。試點納稅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
試點納稅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空白發票,應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完畢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領用發票。
2.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過渡期從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機關申請印制并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剩余未開具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應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
3.試點納稅人在過渡期內繼續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與管理,并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
(二)試點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發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行為并已開具地稅發票,在2016年5月1日后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遺失實行過渡期管理的發票,應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并辦理掛失手續。
納稅人遺失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機打發票(電子)》,應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并辦理掛失手續,由開票方在發票在線系統查詢打印該發票信息,加蓋發票專用章后交取票方作為入賬憑證,不得重新開具發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使用文書式《發票換票證》,不再套印發票監制章。
三、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
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含車船稅合計等,作為納稅人報賬憑證。含車船稅合計是指,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與車船稅合計(含稅額和滯納金)之和。
四、報驗戶管理
試點納稅人所持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2016年5月1日后在國稅機關繼續延用,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16年10月27日,試點納稅人可持該《外管證》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手續。
五、稅款繳納
(一)試點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發生應稅行為,應按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發生的應稅行為,仍應按原規定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已繳納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報地稅機關核準后退還已繳納營業稅。
(三)試點納稅人欠繳的由地稅機關負責征管稅種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國稅機關應積極協助地稅機關開展追繳工作。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或被審計、檢查、稽核發現其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行為應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向地稅機關補繳稅款。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六、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暫由地稅機關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