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稅總發〔2014〕5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
小型微利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小型微利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國務院根據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做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重要決策,是中央深化改革、激發小型企業創新活力、促進小型微利企業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各級國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到這是一項改善民生、促進創新和轉型發展的重要任務,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惠及面廣的特點,切實為小型企業發展減輕負擔。
二、加強組織,落實責任
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落實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并確定責任人和責任部門負責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責任部門要加強與機關內外各單位的溝通聯系,通力協作、創新方式、精心安排,做到周密部署、穩妥推進。
三、廣泛宣傳,積極輔導
各級國稅機關要根據稅務總局的工作要求,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將政策貫徹落實活動納入國稅機關“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中統一部署,加強與傳媒的溝通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國稅網站、網絡互動及辦稅服務廳公告等方式,廣泛宣傳、解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內容、辦稅流程、申報要求、管理方式。各級國稅機關要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特別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做好宣傳輔導,確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均可及時掌握相關政策規定,做到家喻戶曉。
四、規范管理,優化服務
各級國稅機關應按照稅務總局、省國稅局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文件精神及時調整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管理方式,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一)取消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登記備案,改由企業自行享受優惠政策,稅務機關無需審核審批。
(二)享受優惠企業匯算清繳報送年度申報表時按要求同時報送《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
(三)對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在確定企業定額時進行相應調整。
(四)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政策落實的銜接工作。對2014年第一季度預繳時沒有享受到優惠的納稅人,第二季度預繳時應予以享受;對于季度預繳沒有享受到優惠的,年度匯算清繳時應予以享受。
(五)省國稅局將對企業所得稅電子申報軟件進行修訂,主動提醒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各地應積極采取措施,對符合條件但未享受優惠的企業主動提醒其享受優惠。
五、跟蹤問效,及時總結
(一)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進行抽樣檢查,省國稅局將適時對各市抽樣檢查情況進行檢查。
(二)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省國稅局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政策績效考核的要求,依時報送考核所要求的資料。
(三)2014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情況統計,并開展政策效應分析。
(四)各級國稅機關應密切跟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對于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省國稅局反映。
各級國稅機關應及時統計2014年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情況并上報省國稅局,上報時間另行通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稅總發〔2014〕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小型微利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繁榮、穩定擴大就業和加快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為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從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為有效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廣泛深入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強化政策宣傳,多渠道、多平臺、多視角宣傳報道,將宣傳貫徹落實活動納入稅務機關“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中統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短信和12366熱線,廣泛宣傳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內容、辦稅流程、申報要求、管理方式,特別是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允許享受優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戶曉。
二、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管理流程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的要求,強化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服務工作。一是針對政策落實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情況,規范管理流程,簡便辦稅程序,做好落實工作。二是針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統一改為備案管理的規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規定,取消各地出臺的審批要求。今后,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變更、設定管理方式,也不得進行變相審批。三是按照統一要求,規范資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業額外報送報表資料。四是切實做好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工作。五是及時修訂納稅申報軟件,在軟件設計上,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主動給予享受優惠,積極幫助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續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調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后續管理。一是匯算清繳過程中或結束后,要及時掌握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對于未享受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及時辦理退稅或抵減下年度應繳稅款。二是匯算清繳結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情況的統計分析,掌握享受優惠政策的戶數、占比、減免稅額、存在問題,及同比增減情況,開展優惠政策的效應評估。三是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進行抽樣檢查,原則上檢查抽樣數量不得低于本地區小型微利企業總數的2%。四是積極開展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績效分析,為完善優惠政策和創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議。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管理責任
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務院根據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做出的重要決策,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增強服務觀念,精心謀劃周密部署,落實管理責任,確定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積極穩妥地落實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4月22日